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岐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二、若債務人已解散,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此項裁定於民國98年2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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