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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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南苗郵局郵局存證信函第00027號之回執影本。
二、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