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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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七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三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右揭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測試觀察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被告於為警攔查後經酒精測試,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
0毫克,此有經其簽認之酒精測定值正本一紙在卷可憑。按就醫學文獻所知,酒
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即會輕度中毒,
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