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五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與 藍敬涵 一同至甲○○位於臺中縣○○鄉○○村○○路二九0之八號住處聊天,嗣於同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趁甲○○外出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上址二樓房間內,竊取甲○○之祖母丙○○所有置放在房間床邊箱子內之玉鐲及金戒指各一只,得手後將竊得之物放於自己之口袋內,嗣經 勤鴻儀 返家後發覺而報警查獲。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㈡丙○○、甲○○於警詢之指訴。㈢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