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三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賽車陸台、麻將壹台、撲克貳台、IC板肆塊、遙控器壹個、工作日誌壹張、營業日報表貳拾壹張、開分鑰匙壹支、員工值日刷卡單壹拾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確定,尚在緩刑中猶再犯本件之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恭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