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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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旻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緝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旻蓉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柒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旻蓉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值班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7月10日起羈押在案,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
三、又被告另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0年8月17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至111年2月16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執酉字第6482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0年8月17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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