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寶建
張明欣林阿有鄭郭阿美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一副及新臺幣一千一百元均沒收。
理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後者並屬應優先適用之特別法。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寶建等4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當場為警所查扣之象棋1副、合計新臺幣1千1百元之現金,各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為其等於警詢、偵訊大致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賭博案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佐。從而,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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