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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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王福順 被告通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04,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