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立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易字第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立鳴本案所犯非是重罪,且已審理完畢,並判處7月,已無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要件存在。況被告已雙手骨折,經此教訓,當知警惕,絕不再犯,而年關將近,倍感思親,且遭羈押1個半月,僅求回家與母親團聚過年,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6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該案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02年2月6日發監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從再命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聲請人執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