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鳴之羈押處分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執二字第四四號執行指揮書開始執行時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立鳴前經本院認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2年1月3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該案執行指揮書,而於102年2月6日發監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即足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羈押原因顯歸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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