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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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76號聲請人 賴春英 相對人 賴陳教子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里○○○○0鄰○○00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賴陳教子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賴陳教子(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里○鄰○○○○○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賴陳教子於民國84年5月27日離家後即失其行蹤,經警查尋,均無其下落,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件為證,依據前開登記表之記載,相對人之夫 賴福來 曾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案指稱相對人於84年5月27日自自宅離家出走不知去向。且依卷附勞工保險局102年11月11日保承資字第10210442610號函所示,相對人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再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11月14日健保承字第1020070753號函及所附相對人之健保就診紀錄資料,相對人於84年5月29日因失蹤退保,依現有電腦檔案(95年8月1日至102年8月31日)亦查無相對人申報相對人就診之資料。再者,依據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之記錄,相對人無受領社會福利給付之記錄,亦有該部102年11月14日衛福救字第1020110474號函可憑。又相對人自84年起即無入出國之資料且未在監在押,亦有卷附入出境作業連結查詢結果及台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查詢結果為憑。綜上,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已逾7年乙節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