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被告前因避債而有逃亡之事實,且其債務仍未償訖,有事實足認仍有逃亡之虞,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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