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張國棟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