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 律師
康立平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