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向日葵廚衛行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9
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約定到期日為98年5月19日,因債務人有加入信用基金
保證代償,其中450000元為有擔保債權,利息按年利率12.8
8%計算;其中450000元為無擔保債權,利息按年利率12.88
%計算,遲延給付時,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訴外人向日葵廚衛行就前2
筆借款於96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視同到期,尚
欠本金332696元未受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
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等情。
為此爰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2696元及自96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並
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概括承受函文、借款契約及
授信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以前辯論時陳稱
:伊弟弟有去銀行做和解,並且有做解除連帶保證責任,…
還要回去查詢本件是否有繳款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
又未提出具體還款資料以實其說,所辯即不足採,應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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