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八罪,於96年11月30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10號刑事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因撤回上訴於97年4月2日判決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5月12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3月19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61號函、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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