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詹靜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靜萍於民國111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455,703元正未給付,其中452,692元為本金;3,0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靜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60,408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393,902元正未給付,其中392,185元為本金;1,7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詹靜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288,316元正未給付,其中285,801元為本金;2,5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654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2692元詹靜萍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92185元詹靜萍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4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85801元詹靜萍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4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