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蘇芯緹蘇怡安 債務人 古欣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芯緹即蘇怡安於民國97年就讀私立龍德家
商時,邀同債務人古欣禾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23,053元,債務人蘇芯緹即蘇怡安又於民國98年就讀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古欣禾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個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46,29
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6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時,餘欠38,138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宏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