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楊文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
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楊文太於民國94年3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105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6年5月3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05萬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借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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