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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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亦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亦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亦程前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法院判處罪刑,並諭知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8年,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0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