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雅慧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00年度執聲字第2477號」之記載均更正為「100年度執聲字第257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00年度執聲字第2477號」之記載,與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聲請案號不符,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100年度執聲字第257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