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22號聲請人閤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孟承 相對人 謝仁堂 相對人 林承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仁堂、林承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謝仁堂、林承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