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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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元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867,026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74,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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