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孫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陳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確認所有權存在部分)及金額(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3,360元(計算式:6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70元=103,360元)及30萬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