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鈺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先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先福
一、債務人胡鈺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胡鈺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先發、楊先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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