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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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訴人 何明亮
李賢維
黃勝義
黃鄭寶鳳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蔡侑芳 律師
被上訴人吉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彥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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