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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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訴人 何明亮

李賢維

黃勝義

黃鄭寶鳳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蔡侑芳 律師

被上訴人吉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彥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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