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113號原告 李育坤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 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暨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兩造就買賣標的物即高雄市○○區○○○段一小段2517-1、2517-3、2517-4、2517-6地號暨同段18345、13203、13204建號約定之價金為12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53,704元,應再補繳692,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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