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 林宜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雅怡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2年間接下北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北欣公司)經營後,聲請人僅有北欣公司之薪資收入,而北欣公司因財務困難於104年6月17日停業,聲請人已無任何收入,又因系爭房屋登記在聲請人名下,積欠華南商業銀行貸款銀行存款遭扣款至新臺幣(下同)0元,聲請人目前靠打零工維持生計,名下除系爭房屋外,無其他財產,生活確實陷於窘迫而無任何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存摺明細、北欣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戶籍謄本、法院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等為證,但均無從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查聲請人103年度有薪資及租賃所得共2,030,800元,財產四筆(房屋土地各一筆,投資二筆)總額32,038,14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足見聲請人並無「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依上述判例意旨,自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餘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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