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靖朋營造有限公司葉秋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查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請求標的如記載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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