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五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八號、第一一五九九號、第一一六七八號、第一七一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乙○○曾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八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街○○○號前,以其所有在客觀上足堪認定為兇器之起子一支,將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面板拆下,再以客觀上足堪認定為兇器之電纜鉗一把,連接電源線後發動引擎,竊取該輛機車。得手後,復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七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巷口,以上開電纜鉗將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0面拆下,並懸掛於其前開竊得之機車上。嗣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十九時許,為警循線前往其住所查獲,並扣得起子一支及電纜鉗一把,認乙○○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參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十號判例)。復按被告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後,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上訴後,第一審判決即處於不確定狀況,至被告撤回上訴時,因喪失其上訴權,始告確定,故應以撤回上訴日為判決確定之日(參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
三、查被告乙○○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至同年月三十日止,連續攜帶兇器,竊取小客車內之液晶螢幕、音響及機車等財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易字第一三二號案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此有該案判決一份在卷足憑,被告乙○○對該案提起上訴後(本院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一三一六號),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撤回上訴,此有本院之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稽。而本案被告係涉嫌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及四月九日,持兇器起子一支及電纜鉗一把竊取他人之機車及車牌。本案之犯罪時間與前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易字第一三二號案之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法相同,被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屬裁判上一罪,本案犯罪時間又在該案判決確定時間之前,應為該案既判力效力所及。
原審未察,仍對被告為實體之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請求就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併辦,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判決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並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本案既經為免訴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八號、第一一五九九號、第一一六七八號、第一七一九二號,犯罪事實如附表所載),本院即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進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附表:
┌──┬──────┬─────┬─────┬───────┬────┐│一│ 陳志鵬 │液晶面板│93年5月13│板橋市民生│9645-FU││││Toyota汽車│日1時│段30巷(公│││││音響││車格內)││├──┼──────┼─────┼─────┼───────┼────┤│二│ 蔡弘鵬 │重型機車一│93年6月7│板橋市○○路│N29-920││││部│日0時30分│2段239巷2號│││││││前│││││││││├──┼──────┼─────┼─────┼───────┼────┤│三│ 李本鍾 │自用小客車│93年6月7│中和市○○街│NY-6410││││一部│日2時│87號│││││││││├──┼──────┼─────┼─────┼───────┼────┤│四│ 黃裕家 │汽車音響│93年1月10│板橋市○○道│9803-FG│││││││││││一臺│日10時許│路7K+200公尺│││││││││處││││││││││││││││├──┼──────┼─────┼─────┼───────┼────┤│五│ 潘春秀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一│板橋市 重慶公 │8693-DF││││及液晶螢│月十日十六│園地下停車場│││││幕各一臺│時十分許││││││││││├──┼──────┼─────┼─────┼───────┼────┤│六│ 劉佑民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一│板橋市南雅南│5D-4626││││及液晶螢│月十一日十│路二段十一號│││││幕各一臺│六時許│旁│││││││││├──┼──────┼─────┼─────┼───────┼────┤│七│ 黃琮葆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二│板橋市○○街│7N-3339││││一臺│月六日一時│五三號前││││││二十分許│││├──┼──────┼─────┼─────┼───────┼────┤│八│ 林建賢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二│板橋市○○路│4570-HM││││一臺│月五日十三│七號前││││││時三十分許││││││││││├──┼──────┼─────┼─────┼───────┼────┤│九│ 張鼎鑫 │汽車音響│九十二月十│板橋市○○路│CI-1270││││一臺│九日十時三│一八三巷二號││││││十分許│前│││││││││├──┼──────┼─────┼─────┼───────┼────┤│十│ 曾金生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二│板橋市○○路│9828-GU││││一臺│月十九日十│與信義路口││││││三時五十分│││││││許│││├──┼──────┼─────┼─────┼───────┼────┤│十一│ 湯齊賢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二│板橋市○○路二│8693-DF││││一臺│月十九日二│八0號前││││││十三時十分│││││││許││││││││││├──┼──────┼─────┼─────┼───────┼────┤│十二│ 張家祥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二│板橋市○○○路│6782-FJ││││一臺│月二十三日│二段二三號前││││││八時十分許│││├──┼──────┼─────┼─────┼───────┼────┤│十三│ 張弘明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二│板橋市○○○路│DS-2092││││、喇叭及│月二十三日│二段三七號前│││││CD隨身聽│八時十分許││││││各一臺││││├──┼──────┼─────┼─────┼───────┼────┤│十四│ 林彥志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三│板橋市○○路一│HA-8413││││、液晶螢幕│月九日七時│一九巷內│││││及衛星導航│五分許││││││系統各一臺││││├──┼──────┼─────┼─────┼───────┼────┤│十五│ 林祐仲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四│中和市○○路與│6585-FE││││、液晶螢幕│月一日│宜安路口│││││各一臺││││├──┼──────┼─────┼─────┼───────┼────┤│十六│ 劉書銘 │汽車音響一│九十三年四│板橋市○○路二│CD-7773││││臺│月三日九時│ 段力行 一巷前││││││二十分許│││├──┼──────┼─────┼─────┼───────┼────┤│十七│ 林立傑 │汽車音響一│九十三年四│板橋市○○路二│CO-4881││││臺│月十六日│段力行一巷前││├──┼──────┼─────┼─────┼───────┼────┤│十八│ 王復生 │汽車音響一│九十三年四│中和市秀朗橋下│6G-7565││││臺│月十六日│││├──┼──────┼─────┼─────┼───────┼────┤│十九│ 林東良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四│板橋市○○路十│B9-2689││││液晶螢幕各│月二十八日│三號│││││一臺│二二時十分│││││││許│││├──┼──────┼─────┼─────┼───────┼────┤│二十│ 吳家滌 │汽車音響一│九十三年四│板橋市○○街一│7283-DM││││臺│月二十九日│巷巷口││││││七時四十分│││││││許│││├──┼──────┼─────┼─────┼───────┼────┤│二一│ 黃俊仁 │汽車音響一│九十三年五│板橋市○○路│3T-8567││││臺、主機遙│月三日五時│一0一巷內│││││控三支│四十分許│││├──┼──────┼─────┼─────┼───────┼────┤│二二│ 黃琮富 │方向盤、汽│九十三年五│板橋市○○路十│DL-0100││││車音響、信│月五日六時│四巷三號內│││││用卡、駕照│許││││││及行照各一│││││││件││││├──┼──────┼─────┼─────┼───────┼────┤│二三│ 王富民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五│板橋市○○路十│5791-GU││││液晶螢幕及│月五日八時│四巷三號內│││││衛星導航系│許││││││統各一臺││││├──┼──────┼─────┼─────┼───────┼────┤│二四│ 黃村上 │汽車音響、│九十三年五│板橋市○○路十│5E-1988││││液晶螢幕及│月十日六時│九號前│││││衛星定位系│三十分許││││││統各一臺││││├──┼──────┼─────┼─────┼───────┼────┤│二五│ 金海灝 │硬幣│九十三年一│中和市○○路│M6-685│││││月二十三日│二0七號停車場││││││凌晨│││├──┼──────┼─────┼─────┼───────┼────┤│二六│ 廖慶明 │汽車音響一│九十三年五│中和市○○路二│││││臺│月二十三日│0七號停車場│2N-6306│││││凌晨│││├──┼──────┼─────┼─────┼───────┼────┤│二七│ 汪文洲 │國際牌VCD│九十三年六│中和市○○街七│3N-7062││││汽車音響一│月一日凌晨│十九巷對面停車│││││臺││場││├──┼──────┼─────┼─────┼───────┼────┤│二八│ 莊明哲 │國際牌CD汽│九十三年六│中和市○○街七│2T-0579││││車音響一臺│月一日凌晨│十九巷對面停車│││││││場││├──┼──────┼─────┼─────┼───────┼────┤│二九│ 徐文政 │國際牌CD汽│九十三年六│中和市○○街七│9205-FK││││車音響一臺│月一日凌晨│十九巷對面停車│││││││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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