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王貽德
被 告 米迦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慧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薪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按本金新台幣80,000元計算自民國102年7月1日
起至103年3月3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000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米迦勒有限公司應依雙方簽訂之聘任契
約書第二條,於聘任始日民國(下同)102年7月1日即應支
付原告聘任年薪報酬新台幣(下同)380,000元;嗣屢經催
討,除於103年3月3日電匯80,000元外,迄今遲未支付。爰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聘任契約
書、郵局存證信函、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等為憑。
二、被告陳稱:對原告主張無意見,對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等語
。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既已在言詞辯論時逕
為認諾,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給付年薪報
酬,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惟本件原屬強制調解事件,因
原告誤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柯慧士為被告,而柯慧士又未到
場,以致調解不成立,經進入簡易訴訟程序後,原告經闡明
始變更被告為米迦勒有限公司,柯慧士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而被告對原告請求之內容已當庭為認諾,且表明訴訟費用
希望由原告負擔,是以本件苟原告在起訴時即以米迦勒有限
公司為被告,而非誤以柯慧士為被告,應在調解程序即可成
立調解,之所以未能成立調解而進入訴訟程序,實可歸咎於
原告誤列柯慧士為被告之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意旨
,被告雖受敗訴之判決,僅應負擔相當於調解費用1,000元
,其超過部分應由原告負擔,爰依職權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4條、第78條、第80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