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張台鳳
張泉鳳
楊蘭芳
張定蕃
上列原告請求核定土地租賃價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
書。
二、原告應具狀陳明被告名稱究係國防部情報局大陸研究所,抑
或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聲請人陳報狀記載國防部情報局大
陸研究所,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卻記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如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請更正被告名稱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