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張台鳳
       張泉鳳
       楊蘭芳
       張定蕃
上列原告請求核定土地租賃價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
  書。
二、原告應具狀陳明被告名稱究係國防部情報局大陸研究所,抑
  或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聲請人陳報狀記載國防部情報局大
  陸研究所,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卻記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如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請更正被告名稱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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