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武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煒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蘭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