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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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2號

原告 林瑞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

被告 潘慶豐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仕男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被告 熊德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慶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又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8,593,318元,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3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核屬有據,且經本院詢問被告意見,其等均稱沒有意見,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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