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告 許畯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