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林玉雲 被告許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之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則原告101年4月1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