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同指定辯護人陳淑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3647號、第374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