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陳文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告 高忠良 ( 賴新妹 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4月13日再開辯論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
欄部分漏列被告高忠良,茲因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