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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