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24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因107年度屏小字第248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