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41號
原 告 好鄰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淳靖
被 告 楊堅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