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莊文錦 被告 莊英
莊英傑 莊茂献 莊煒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言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