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7號聲請人 林建中 相對人 許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參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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