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聲請人 黃秀麥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 黃張敏 財產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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