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賴慧禧 債務人 林秀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