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佳榮 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佳豪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