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佑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銀鈴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 律師
邱奕澄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
葉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107年4月3日前具狀說明原告是否僅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第10條第3款前段之約定終止契約,或亦有依同款後段「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之約定終止契約,倘亦有依同款後段之約定終止契約,則事實原因為何?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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