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即原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陳述(答辯),以利本件訴訟之審理,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