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44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95年度聲字第3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