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1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法萱